记得劳动法14条说,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这个说法嘛?如果有的话我从2000年开始工作到现在已经签过不止2次都是2年的合同了,但是现在单位一直都没有过这个说法,现在我在单位已经做了9年,明年就满十年了,现在担心到那个时候公司不给续约的话,我就一点权益也没有了。因为我记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双方同意的。我工作的地方如果想开除一个人的话理由很好找的,主要是要看公司肯不肯找,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好像觉得整天提心吊胆的在那里做。请帮忙是否有什么权益我可以掌握来跟公司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