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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工作性质不适合”为由,辞退劳动者,并支付了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劳动仲裁书认定:被申请人(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支付申请人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应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但是,劳动合同书上有一条合同写明,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人。请问:该仲裁书裁定的结果是否有误?应当是什么结果呢?

合同纠纷
2011-05-14 09: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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