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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名单位员工,2004年4月曾在一公司章程上签字为股东,但没有出资。(因为经济困难),我曾口头说过不当股东,公司成立正常经营后,我没有收到过公司崔我出资的通知,而且公司每年的股东会议也没有通知过我,更没有分红和福利,所以我也误认为我已不是这公司的股东了。谁知2011年公司宣破产,我竟然莫名地成为被告,追究我出资,我很委曲?难道我只是签字,我就要承担这莫名的经济损失,我该怎么办,请指点

刑事案件
2011-05-13 20:20: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