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七十年代,我三次工伤,我和大多数工伤人员一样一直没有做劳动能力鉴定。直至单位要进行政策性破产,我已快到退休年龄了,才评为五级伤残。破产清算时,我已退休。单位要以与我同等伤残级别的10%多一点的工伤待遇,强行解除我的工伤关系,我个人认为是欺诈,拒绝在解除工伤关系协议上签字,被迫走上了司法维权之路。历经三年艰辛和屈辱,讨回了部分公道,然而单位一次又一次地拒不执行终审判决,又不报销我在维权期间的工伤医疗费,使我陷入困境。我问单位:“你们不报销我维权期间的工伤医疗费,有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理直气壮的回答:“单位政策性破产时,你的工伤关系就已经解除,凭什么报销你的工伤医疗费。”天哪!这是不是太恐怖了一点呢?
这里我向有关部门、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咨询求教。
1、企业政策性破产之时,就是我工伤关系解除之日,有没有法律依据。
2、目前我与原前单位留守处是否还存在着工伤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