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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了解相关知识,当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提出解雇,员工没有违反任何一条应该被解雇的条例,用人单位给出的理由也不充分,并且说完全是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才解雇佣员工,当初招聘时的录用条件要求员工工作经验要丰富,现在说因为业务较简单,用人要求降低了,所以为了降低成本,也怕影响了员工未来的发展,所以提出解雇佣,员工因不懂法,签署了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只是说试用期内员工不附合其录用条件,并说明员工和企业无经济纠纷。而员工不附合录用条件的原因企业口头说是因为员工的经验很丰富,而现在的工作需要经验简单的人员。如果员工已经签署了这份通知书,事后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吗?因为用人单位说员工不附合其录用条件的理由有些让人不能接受,完全是企业自身的原因而不是员工不能胜任或是不附合当初的寻用条件啊,现在又说录用条件降低了,这难道是员工的错吗?但是员工已经签署了确认书,还有机会维权吗?毕尽在这份确认书上,用人单位也终归没有给出员工合理的理由说明到底哪里不附合录用条件啊

其它综合
2011-05-12 23:13:5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