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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结发妻子已过世)把房产用自书遗嘱留给了唯一的家孙(16岁,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条件是在续弦的妻子不愿居住后方能继承。爷爷死后,其两个女儿一个儿子(继承人的父亲)及岳母(结发妻子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状,状告续弦的奶奶侵占其家产,要求法院判处遗嘱为无效遗嘱。法院为办理此案要追加继承人为原告,继承人及扶养人都不接受因为没有状告的理由(爷爷和续弦的奶奶对继承人在父母离异后一直都关爱有加,对其母子给予不少帮助,而且续弦的奶奶对遗嘱并无异议),而法院的却说,如果不接受追加就要放弃继承权或者他们判决时将不考虑继承人的权利。请问有这样的法律吗?

继承
2011-05-12 16: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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