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原告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是同一地方,被告离开家去外地两年多,期间只偶尔回来拿个人衣物,有被告电话但没有住址。原告所管辖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要求社区开被告不在社区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但社区说只能根据户籍开居住证明,不能开不在此地居住的证明。现在是起诉无门,请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论是否有社区的证明,法院是不是都应该受理?现在有被告的电话,被告并不是失踪下落不明,是不是可以不用社区开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