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3月租房的,合同签的是2年,每月租金1300元,到了2010年3月,房东说每月涨100元,我也同意了,今年3月房东说想续租就每年25000元,不然就收回房子。我没同意,随后我还是按每月1400元付了2个月,5月份房东把我告到了人民法院。 我和房东签的是两年合同(2009.3-2011.3)。由于我租房办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是十年期,我和房东有个口头约定是长期租房,合同上只注只注明(以后房价按市场行情)。凭这个注明能否证明我可以长期租房?而且我所租房的这条街同等房价不超过每月1400元。请问法院能否判我可以继续租房? 另外我租房是花了3000元的转让费(付给上一房客的,有条据)如果法院判房东收回房子,我能拿到我的转让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