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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付某、曹某、吴某均系4-5岁的未成年人,1992年2月22日下午,三孩童一起到其住家15层电梯走道间玩耍。后他们拿了三只酒瓶,从电梯走道北面破损的玻璃墙中往下扔,其中第二只扔下去的酒瓶正好砸中行人,当时路过楼下的市民马金某怀抱的两岁婴儿马某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的父母马金某、张某随即向法院起诉付某、曹某、吴某三被告,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明确的事实是,将马某砸伤致死的是从高楼抛下的第二只酒瓶,但这只酒瓶是谁扔下的,当时除了三个被告外,无其他人在场。而三被告队扔酒瓶一事前后说法不一,且各自说法会不吻合。 提示;三被告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

其它
2011-05-12 16:59: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案是一起共同危险行为所引起的,即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承担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个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因此,对于本案三被告应当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
  • 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
  • 共同危险行为致害,共同被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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