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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存在两个名称,为附属关系,法人为一人。我与总公司签订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合同,在2010年10月,公司准备撤销总公司,以后用附属公司的名称,所以要求我与总公司解除合同,重新签订与下属公司的合同。请问,总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 2.公司调整工资,总经理与人事找我谈话,我说考虑,过后与人事谈了我的要求,但一直未得到答复,再开工资的时候,公司按调整后的工资给我,请问,这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1-05-12 16: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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