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好一套一手的精装修现房,由于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了银行贷款用,现在无法办理产权,合同约定,交房两年内,办理产权,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我国法律在房屋产权办理时限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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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办理房屋产权的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业主的责任,对于开发商
而言,其所承担的是协助和配合的义务,当然包括其办理相关的资料提交和备案手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销售管理办法中,对开发商提交资料和备案有时间上的限定,如为现房,则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如为期房,则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除非开发商对业主明确承诺产权由其负责办理,并且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否则,只能以提交资料和备案的时间是否迟延而影响业主办理产权来作为追究开发商责任的基准点。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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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房屋的贷款应由申请人偿还,但是开发商违约的,申请人可以另行其追偿:
(1)按揭贷款合同的订立虽然是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来做为前提条件的,但是购房者跟贷款银行两者之间是一种借贷的关系;
(2)而与开发商之间则是一种房屋的买卖关系,虽有两者都关系,但完全是两种独立法律关系(两者的合同双方是不一样的)。
2、申请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方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人偿还欠款,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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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如果开发商不进行赔偿你可以拒绝收房,只要你一直不收房他们就一直无法拿到你的房款,
因为房款是在房管局“监管资金账户”,最好的方式就是先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话,
直接请求仲裁或起诉都可以,只不过比较耗时间和精力,还是协商最好了。
关于收房,其实没有太多的问题,只要好好的看看玻璃门窗是否完好,强是否平直,有无裂缝等,其实基本上全部都是可以一眼看出来的东西,主要就是保证品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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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作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但我国实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证上载明的使用终止日期一到,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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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是你们双方自愿的那么就是可以的,但是鉴于本案你要购买的房屋已经抵押了,建议你慎重考虑,这个风险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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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