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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于2009年6月13日下午15点多左右,小叔因之前有受到大嫂请求,去帮忙自建房子。并于每天一但有空都去帮忙,由于6月13日早上小叔自己两夫妻为了尽快帮忙赶工完成任务,当天没有受到大嫂的请求也自已去帮忙。但到下午14点左右因老婆家的亲戚叔叔过生,受堂弟的要请回叔叔吃午饭,大概可能最多有1个小时的时间,可能当时也有喝点酒。之后又再去帮忙大嫂建房,可能当时由于高空作业也存在危险,没有防护设施,从高空三楼掉下。形成严重的重伤,当时也送到县医院急救,经医院结果诊断,形成严重的脑部珠网膜下空出血、右手成严重的粉碎性骨拆、肺部的出血并第6至第8根骨头骨拆。现从县医院转到市医院进行求医,需要大量的医药费用,但大嫂只出5400元后就不理。如果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大嫂应该要负多少的责任?并需要提供多少的法律依据。

其它综合
2011-05-08 15:24: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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