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2月份签订的合同,因为工作时间变化频繁,导致身体素质下降,故于7月份提出辞职申请,而且也做了相关交接。但是公司在合同书最后一页自行打印了系列条款,并以其中第四条为由,说我工作未满一年,需向公司赔付违约金,我想问一下该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法规,如有,不符合第几条,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谢谢解答。第四条内容:本劳动合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前提条件为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期限不少于一年,如乙方违约将在离职之时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违约的经济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