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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进入厦门一家公司工作至今,签订三年合同。昨天老板通知我们,要解散我们部门,叫我们不用来上班了,之前未有任何形式的通知,我们也没有什么过失,只是老板想把工作交给外面的人来做。 我咨询了一些资料,个人觉得能拿到的补偿金有这么多: 1、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赔偿1个月补偿金; 2、补偿金:1个月补偿金; 3、赔偿金:2个月补偿金。 附:补偿金为过去一年实际支付工资的平均值。 也就是说,我应得到的赔偿是4个月的平均工资。 请问对吗?我应该如何争取我合法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1-05-07 10: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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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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