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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小区两年前成立业主大会时通过的小区业主会章程规定三分之二通过选聘物业公司,但<物权法>和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二分之一通过选聘物业公司,小区业主会章程>至今未作任何修改和废除,日前,小区业委会按<物权法>规定的二分之一通过,选聘了物业公司,很多业主反对,认为必须按小区业主会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通过才可以选聘物业公司.理由是<物权法>规定的二分之一是最低标准,<小区业主会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是在二分之一之上,并不违反<物权法>.业主要打官司撤销业委会的决定能赢吗?请指教

其它综合
2011-05-07 0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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