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区两年前成立业主大会时通过的<小区业主会章程>规定三分之二通过选聘物业公司,但<物权法>和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二分之一通过选聘物业公司,<小区业主会章程>至今未作任何修改和废除, 日前,小区业委会按<物权法>规定的二分之一通过,选聘了物业公司,很多业主反对,认为必须按<小区业主会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通过才可以选聘物业公司.理由是<物权法>规定的二分之一是最低标准,<小区业主会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是在二分之一之上,并不违反<物权法>.业主要打官司撤销业委会的决定能赢吗? 请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