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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县金榔乡42岁的居民王志宏于2011年1月11日以加工一批服装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只使用两个月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其身背巨额债务根本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用其身份证和他人的房产证(谎称属夫妻关系,)的房产做抵押骗得本人人民币五万元,然后将手机关机,由于王志宏居无定所,使得本人根本无法与他取得联系,至今也得不到王志宏的任何线索。请问这种情况王志宏是否属于诈骗?

债权债务
2011-05-10 16:30: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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