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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千里诉付池安、潢川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 熊千里,男,33岁。 被告 付池安,男,62岁。 被告 潢川县华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九江,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熊千里诉被告付池安、潢川县华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建筑公司)雇员受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千里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付池安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华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千里诉称,自2002年上半年起,其一直在被告付池安开办的弋阳哥特建材厂从事水泥构件安装工作。2008年初,被告付池安从华英建筑公司承建的金潢小区4号楼建筑工程中承包了该工程中的外墙装饰工程。同年1月9日上午,原告按照被告付池安的安排在华英建筑公司承建的金潢小区4号楼搞水泥构件安装时,因电锤使用中电钻头折断,闪坠至二楼平台受伤,经潢川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至洛阳正骨医院、武汉某某医院等三家医院住院治疗仍无法康复,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原告有被扶养子女一人姓名熊××,2007年出生。 判决如下:,被告付池安应赔偿原告熊千里人身损害赔偿款347300.62元,扣除付池安已支付的55700元,被告付池安还应赔偿熊千里人民币291600.62元,限被告付池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潢川县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劳动纠纷
2011-05-04 21:25: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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