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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离婚半年,有个小男孩快4岁了,我们现在都在深圳,小孩也是深户,在深圳上幼儿园,小孩子现在由前夫的父母带,我们在离婚时协议书上有写明我每周可视探小孩二次,时间为一天,且可以带小孩去我住的地方留宿一晚、每年可以带小孩回我的老家玩一个月。现在我每次去看小孩,我前夫的父母只充许我每周只去一次,而且是周日中午12:00接,晚上6:00就要送小孩回去,(理由是小孩要回去吃饭,怕在外面吃不干净的东西会坏肚子,怕影响小孩的正常生活时间。)我前夫的父母提出的要求是小孩如果要去我老家的时候他们都要跟过去,(理由是他们不能离开小孩、他们要和小孩一块住在我老家、要监督小孩的生活饮食)。他们还说要看我现在住在深圳的环境适不适合小孩留宿,如果不适合就不让小孩在我那住。我现在的视探条件明显比协议上的条件缩水了很多,他们说如果不配合他们的要求就不让我把小孩带回老家。请问以上问题我该怎么解决。去法庭告有用吗?

民事相关
2011-05-04 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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