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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份,**矿业公司通过县里的挂牌以80万元的价格拍得一个村里的钾长石矿山的采矿权,拍得后公司委任了张三为该矿的矿长,李四为出纳,公司并委托张三去有关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公司因处理该矿山涉及到当地村民山林权属纠纷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事务及费用问题搞没有信心。采矿许可证一时办不下来。矿长张三出主意将此矿山转给人家去开采,一转手便可赚一百多万元。但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同意,张三便写了份公司委托书,张三全权处理该钾长矿山转让的的受权委托书并找到出纳兼保管公司公章的李四,谎称是公司法人代表说好了的派他去处理,李四信以为真,在受权委托书上盖了公司的印章,张三便拿到此份委托书与王五协商,王五也认为是公司全权委托他的。2009年12月13日,张三便以160万元的价格将该矿山及采矿权(包括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转让给王五,以公司的名誉与王五订了份转让合同,因该矿山的采矿许可证还没下来,双方约定:王五先付35万的定金,等公司办理下采矿许可证并拿给王五后,王五付余款的80万,其余45万等王五正试进山开采时付清。2010年4月5日张三到有关部门办理下了(因公司已先前委托他去代办该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办)寻乌县建龙公司在该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办到许可证后张三便将此证拿给王五,王五按照合同的约定,便付了80万元给张三。2010年6月份公司法人代表询问张三采矿许可证是否办下,张三便告诉了公司法人代表矿山已被转让。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王五也知道这一规定仍以转买 请问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什么犯罪,是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哪王五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案件
2011-05-04 1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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