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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刚签订的《劳动合同》另有附件(补充协议),但在送往劳动局盖章送回后公司却没有把附件一同给我(当时是人事人员将领取合同登记表给我签字,没留意到附件没夹在其中),请问:在没有拿到与公司所协商的附件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有效的《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诚谢!!

其它综合
2011-05-03 22:55: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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