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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2月17日与甲方谈成楼房买卖协议,房价为184000元,先交定钱4000元,因为按习俗“天坑”在东南方向,甲方搬家要往东南所以协议达成后,甲方要求在5月6号立夏搬家,我把剩余的房款一次性付清,4月15号同楼层的楼房买了21万,在长达70多天过去了,5月1号甲方打来电话违约,现在的问题是我为了凑齐剩余的18万元,把自己住的平房买了,房子是3月28号谈成的,先交定钱4月28号全部付清,因为钱不够才卖的房子,马上就要交剩余的钱了,所以提前卖掉自己住的房,好给予甲方,我该准备的都准备好了,送人的送人,有的当废品卖掉,因为住楼用不上的全部处理卖掉,甲方的一句话(迟到的违约)让我损失惨重,无法估计,我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11-05-02 2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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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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