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在2月17日到**物流公司发了两个货到广东中山某厂家,2月22日打电话询问物流公司得知货已被厂家提走;3月31日本应与厂家进行季节货物收发核对账务,但厂家以财务换了新人业务还不熟为由,推迟了一个月即4月29日才对账;对账时发现2月17日发的两件货厂家没有收到。于是,我找到物流公司,要求查明是谁提走了我的货,物流答复确定是厂家的人员提走了,并告诉我提货人的名字;但与厂家沟通,厂家却说他们那没有这个人,始终不成认提走了货。4月30日我又要求物流公司提货人留下的签收单和身份复印份传真给我,物流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就拒绝了;我提出赔偿我的损失,物流公司以运输协议单有条款:托运协议合同有效期为三十天,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一下运输协议条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具有法律效益吗,我如何才能挽回损失。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