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两年多,先已离职;
实际工作时间是从2007年07月01日到2009年07月17日,两年多;
合同上时间是从2008年01月01日到2009年07月01日,一年半;
从2009年07月01日到2009年07月17日没有合同;
由于薪金,工作环境等问题,我本人提出的离职申请;
请问:所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
如果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应该拿到多少?
这种情况下,保险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缴纳?
应该缴纳几险?(本人是外地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