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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5日胡某将经营中的汽车美容店转让给李某经营,签定合同上注明转让费4.8万元(含所有的设备),胡某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责任与李某无关,同时转让后李某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责任与胡某无关,而签定合同时3号与4号门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是与房东直接签定,1号和2号李某没有签定合同,胡某签定的合同给予李某使用,李某同时也同意这样的做法,而到2011年4月24日时房东来收取1号和2号的房租时李某拒付房租,同时房东找到了胡某要求胡某付余下的房租,胡某付了余下房租后要求李某付1号和2号房租,李某给拒绝了,李某拒绝的理由是说胡某没有告知他1号和2号房租是4月24号应付房租,但是胡某在与李某签定合同时已经把1号和2号的租赁合同给予李某,合同上写明什么时候应付,李某现在说他没有看过合同,请问一下现在李某拒付房租胡某有权收回1号和2号的门面吗应该怎么做

房产纠纷
2011-04-30 22: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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