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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儿童影楼工作的员工,刚到这个店上班时,老板要求我们给1000块钱的押金,我没给现金,就从我工资里扣的,扣了3个月的工资,还让我们签了三年的合同,等三年到期了,才会把那1000块钱的押金还给我们,当时工作什么也不懂就写了。然后我继续干了一年,现在又让我们重新签了一份合同,上面没有明确的写有关1000块钱押金的事,老板让我们把以前的那个上面写有押金的合同撕掉了,这是合法的吗?如果不干了,这1000块钱会还给我们吗?现在没有了以前的那张合同,如果不还我们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1-04-30 15: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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