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有点多,先谢过!
2009年某公司在我公司先后进货共计2000元,全部未付款,现在我们找到他收款,他却说是打了款给我们的,我们要他把打款的凭条拿来看,他也拿不出来。但他就是以此为借口拖着不付款,现在人也找不到,只找得到他请的一个员工,但员工又说是老板的事与他无关(他们公司在我公司拿货都是该员工签字签收的)。我想问的就是我该怎么来追回这笔货款,是该找他老板还是找签收的这个员工?
另一件就是我借款给别人,他也写了借条的,但现在我找不到这个人了,请问我是该报案,还是该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对以上事件是否可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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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找老板,但该员工是关键证人,让该员工确认进货事实,并提供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明,并告知他,如果他不提供就告他,如真的告就把公司、员工一起告了,原因是他们扯皮,2000元金额不大,但公司形象要顾;2、借款人如果确信用的真名,可以通过聘请律师或其它部门帮助找一找,如果认为用的是假名或有诈骗嫌疑的,可以报案处理;3、民事诉讼法的督促程序对您的情况完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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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第一个案件:如起诉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该员工所实施的为职务行为,但是你需证明该员工与此公司有劳动关系,也就是特所作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才可以....关于借条:我国法律规定督促程序的条件是: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第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现在您说债务人找不到了,明显不符合第二个条件,而且你们双方是否有其他债务关系,找不到对方也无法确认.因此督促程序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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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