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有位珠海客人,于2007年10月24日跟我厂订购两批路灯,过了两天,给本厂打了40000元的订金,交货期为一个星期,到了11月2日,客户来提货,因灯杆的造形特别,所以一车货只能装二十几条灯杆,第一批货共有八杆几支,所以就要装三车了。原想等装好第三车才收货款的,但是那个老板就说要跟货去工地,不能汇款为理由推迟几天,等第二批货做好先,过左三天,第二批货也搞好了,我们谈好客户必须提现金取货的, 那天白天客人都 没有来,打电话又说迟点,到了晚上的11点几才来,看了看货,货也在装车了,我们要求客人要付款了,客人才跟我们说没有这么多钱,只有一万元的现金,以及一个房产证,说是用来作抵押的。说是如果他们不给我们钱的,用这个来作抵押。但是房产证不是他本人的所有的,我们第二批货没有让他带走,因为这个风险太大了。这样他第一批货给我们写了欠条。承诺2007年前给我们付清。但是,到了今年2008年4月前都没有给我们还过一分钱,请问律师我们有什么途径可以收款呢,每次他都说不在珠海,出差去了

保险纠纷
2008-05-04 16:41: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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