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在A港接受防污染检查时,被发现油类记录薄(机舱部分)C项,即残油的收集与处理长时间没有记录(油污记录不全)。
船方陈述:1,该船使用清柴油不需要使用分油机;2.此船为新船,船底污水产生量分常少;3.轮机员疏忽,没有记录,并保证一定改正。
A港海事处依《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79条第一款第3项“不按规定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记录”的规定对该船做出了警告处罚。
此船到达B港,上述违法事实又被B港海事处发现,拟对其依据同一款项作出罚款的处罚。
请问:1.A港的海事处对此船的处罚是否合理?或者说船方的陈述是否能够免责?2.这是否涉及到了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按照这一原则,那么B港的海事处是否就不能对此船进行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