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有一货运船,2007年9月与他人签订了光船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办理船舶的注销手续(否由我方无法办理船舶注册手续而无法营运)。但是于2009年2月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但是至今承租方未办理船舶的注销手续,导致船舶自2009年2月至今无法营运。请问能否向承租人要求自2009年2月至今的营运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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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审查当时所签的合同。
海事海商案件较为复杂,请带合同当面咨询。
及时维权,注意诉讼时效。
详情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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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方已经严重违约。
需帮忙可直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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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说的完全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方严重违约,但还得看合同中是否有其他的限制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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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当时协议解除合同时的详细约定,详情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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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解除合同至今的营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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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