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在二审调解了是否还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10年4月27日入职原单位从事的是技术类岗位的工作,试用期工资是1800,在2010年7月15日,原单位劝退我离职,我不同意,仍然照样上班,可是原单位的行政经理叫人不让我进入原单位,在2010年7月20日的时候,原单位的总经理以我无故旷工三天为由,口头通知开除我。在2010年7月20日,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提出的仲裁请求是: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980元
2、加班工资227元
3、经济补偿金 900元
4、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因为原单位在劳动仲裁庭才提交证据,而且还尽到10几分钟,劳动仲裁没有支持我的仲裁请求,理由是我在个人简历上的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按《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无效的合同规定。我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程序,要求判决如下: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5575元
2、加班工资227元
3、经济补偿金1800元
4、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其中,一审立案时,我填写的经济补偿金是900元,后来我在法定期间变更了诉讼请求,改成了1800元。一审除了不支持加班工资,其它都支持了我的请求。原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虽然是组成了合议审,但只有一个审判长,另两名法官都没有出席参加庭审。审判长的态度是要我同意调解,我当时确实是想早点结案,拿到钱,所以也就同意了,审判长在法庭上撰写了一份调解协议,双方都签字了。二审审判长说没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认定,提出5000元的调解方案,二审上诉人已经把钱转账到我的银行账户。二审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都签收了。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人于指定时间把款转账到某个银行账户下。
2、被上诉人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劳动争议就此终结。
3、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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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实和理由,相同的诉讼请求,不能再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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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生效,该诉讼请求不得再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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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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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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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