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拍卖中标9780平方的房屋租赁权,交押金50万元。后发现该房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也没有房屋竣工消防验收许可证,又发现该房还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拒交房租,要求退回50万押金。后我诉至法院,理由有:1、该房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2、没有房屋竣工消防验收许可证;3、拍卖时没有告知瑕疵。一审已判,否认1、支持2、对3不作论述。判:拍卖合同无效、退回50万押金。(一审判决时间2009.9.10.)在2009.9.1.最高人民法院“三种房屋不能出租”的司法解释开始施行,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对方上诉,我在二审庭辩时引证了该司法解释来驳斥对方认为租赁合同有效的诉求。现在二审法官告诉我,一审庭辩结束前该出租房已经补上了竣工消防验收,现在他可以据此认定一审的观点是错的,这样他就可以以此对本案改判。我说那我用司法解释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你该作何解释,他说他可以对此不理会。(意思是二审只管审消防争议这一块)也就是说他照样可以改判。我真的很纳闷。都说法律是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准绳,为什么真理到我的头上竟会变成一张白纸了?我到底哪个环节上错了?或者是哪里程序上错了。我该怎么办???请个位给我出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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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同的效力是可以补正的。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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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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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