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昌某学校一位老师,2009年7月与学校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10年底以口头形式向学院提出辞职申请,就是没有书面申请,因此学校没注意学院上报的出勤表,给我多发了两个月工资。但是我这两个月没有上班,因为学院知道我辞职了,没给我排课。
学校现在在我离职时,要求收回以前所发每月500元的安家费(合同中没有任何有关安家费的项目),还有收回多发两个月工资,总共一万八千多。
我想请教您一下问题:
1.学校在没有任何书面规定和口头告知的情况下,收取这些钱合法吗?我该如何尽力维护自己利益?
2.我人事档案在当地人才流动中心,因以学校名义保存的,需学校证明才能拿出,还有一些保险和公积金,如果我不赔偿学校所提出的钱,就不给我办理这些手续。我该如何拿出我的这些档案关系呢?
3.有人建议我弄个假的学校公章,我知道这是违法的,在我这种情况下,使用假公章最坏会造成什么后果?
4.我这种情况,最好,最快用什么方式取出相关手续?
希望您百忙种帮我分析一下。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