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0年交通事故中,被汽车撞倒(对方全责)造成嗅觉丧失,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嗅觉丧失致残等级为十级,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嗅觉丧失却无致残等级可评。
以上二文标准有别,(前文是2006年,后文是2002年)由此在赔偿上的差别很大,所以很困惑:嗅觉丧失给本人日常生活带来的困难很多,恳望律师指点迷津:我能否不理会2002年的文而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向法院提诉为自己申求因嗅觉丧失而应到的补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