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股份制企业,因工作需要派人到一施工方单位看安装位置,因其单位有一电梯井,但并未告知、也无任何警示,致我方员工摔成重伤,请问其责任如何划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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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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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对方企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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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员工的行为依法构成工伤。
对方构成人身侵权,二者不互相冲突。
如需法律帮助可以和本律师联系(泰州市区 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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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