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11月份出售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当时与买方签定了买卖房屋的协议,协议内容规定有总房价、当时买方就交付定金1万元、尾款金额、产生的契税由买方负责等,但是由于经验不足,我们没有规定买方交付尾款、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限。现在已经时过两个月,买方还迟迟不来办理后续事情。但是我们又急于用钱,多次打电话给对方,他们都是拖着不办。因此,特想咨询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1、我们自己制定的此合同是否有效?2、法律对没有规定时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一个时间期效?如果有,是多长时间?3、这种情况,我应该怎样处理比较好,请帮助给一点建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