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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员工医疗期满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直接终止合同吗?2、病假期间因单位失误少发放的病假工资可以要经济补偿金吗?3、仲裁期间没申请的项目可以在诉讼期间添加吗?4、诉讼期间可以就对新项目再次在仲裁立案吗?这种情况下仲裁时效从何时算起?5、因单位不配合未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补助金,员工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6、病假前未休的企业年假(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申请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吗?7、单方面与员工终止合同一年后才在员工催促下发的离职证明,由此造成一年内未能就业的损失,员工可以主张吗?主张标准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14-07-27 16:08:1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应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若不属于工伤,则不涉及劳动能力鉴定;
    2、若单位少发病假工资,可要求单位补发。职工非因公患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工作岗位,若仍无法胜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仲裁中遗漏仲裁请求,不能在诉讼中提出;
    4、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能重复申请劳动仲裁;
    5、若属于工伤,则员工可自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无溯及力;
    7、对于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可通过劳动监察主张权利。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同时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  [操作指引]实践中赔偿金多适用于劳动监察程序中,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企业在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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