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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1月6日进入一家酒店当服务员,在同月18日家人生病故向公司请假一周,但对方拒批,只给三天假(我是异地人员),在同月21日我以电话再次要求延长请假时间,但酒店回复为23日不回酒店上班就被解雇且不付任何报酬,我于25号返回公司上班,酒店方面不再让我上班,且不付工资,在入职时没有填任何表格,被解雇也没有任何书面的文件,入职时,酒店收了本人200元做为押金,押金在本人的多次要求下,才还给我。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是否可要回自己的工资?谢谢

合同纠纷
2011-04-24 15:04: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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