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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是2005年1月1日进入外资企业工作,先后签了四次合同。最后一次是2008年1月1日签的三年的,这六年来一直在公司同一部门工作,2011年4月15号,我的医疗期满(腰椎盘突出),公司不跟我签合同通知我办手续,说只赔偿3.5个月工资,而且每月工资按我的2009年9月到2010年9月的工资除以12个月算的,我2010年7月开始休病假。我不接受所以没有办理,公司称新劳动附则97条的规定只能从2008年赔起。请问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1-04-22 18:43: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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