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嘎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并应在执业范围内进行相应工作。人员配备按每千人口1—1.5人配备,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卫生院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嘎查村卫生室工作,并进行定期考核,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辖区内嘎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采取措施,提高业务水平。每年应至少对嘎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开展1次培训。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定期组织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安排布置工作任务。
未见有明确规定说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