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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药物过敏 卫生室及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2012-12-2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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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村卫生室药物过敏卫生室及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汪某因患感冒请本村卫生室医生来家诊治,注射药物后,汪某发生过敏反应,医生随即对其进行抢救,但由于措施不得力,汪某最终因延误抢救时机而不治身亡。汪某父母将该卫生室及开办单位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村卫生室药物过敏 卫生室及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汪某因患感冒请本村卫生室医生来家诊治,注射药物后,汪某发生过敏反应,医生随即对其进行抢救,但由于措施不得力,汪某最终因延误抢救时机而不治身亡。汪某父母将该卫生室及开办单位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7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卫生室赔偿汪某各项损失45万元,由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10月,汪某因身体不适,由其奶奶打电话请卫生室医生李某来家诊治,李某量体温后为其注射药物。医生走后不久,汪某即出现头疼、呕吐、意识模糊等症状。李某被电话叫回后,为汪某注射“地塞米松、扑尔敏”药物,但汪某病情加重,在120急救大夫到达后,发现汪某已经死亡。

庭审中,汪某父母认为是李某错误诊疗行为造成其女死亡的。而卫生室认为汪某死亡与其单位医生李某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村委会则认为该医疗纠纷与其无关,不同意汪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经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认为汪某诊治过程中存在的抢救措施不得力、延误抢救时机以及药物注射与汪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查,该卫生室是本案另一被告村委会开办,为集体所有制。医生李某为被告卫生室医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因病由卫生室医生李某诊治,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卫生室医生应当提供全面、准确的治疗,故卫生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村委会是卫生室的开办单位,对此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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