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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远郊县的农民工,98年9月始到城区一个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居委会做卫生清扫工作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上任何社会保险,一年365天没有节假日,每月开固定工资,没有加班费,没有休息日,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给任何经济补偿,请问:1、我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提哪些仲裁要求?法律依据是什么?2、社会保险没给上,我应以什么标准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承担什么经济责任?3、我可否要求用人单位给我补发加班费?加班费怎样计算?4、用人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后,没给我任何经济补偿,我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5、我要告,是不是应该告街道办事处,而不应该是居委会吧?急急!!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4-21 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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