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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月31签合同2年,哺乳期于2010年3月5日结束,公司于2010年1月4日提出不续签,给我二种解决方案,一种马上可以不来上班,1/31办理退工,工资发到3月5日,并补偿2个月的工资;另一种上班到3月5日,3月5日办理退工,再补偿2个月的工资,我选择了第一种,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还有是不是应该补偿2个半月?

婚姻家庭
2011-04-21 1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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