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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时间: 2010年07月22日13时许 地点:溪大线1KM+100M龙游县溪口镇牛角湾路段 天气:晴 当事方基本情况: 甲方:A,男,。发生事故时驾驶浙HP3357号二轮摩托车,该车所有人为A,车辆无保险。 乙方:B,女,行人。(自行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事故现场及交通环境:现场位于溪大线1KM+100M龙游县溪口镇牛角湾路段,该溪大线呈南北走向,双向二车道,路宽7.0米,水泥路面;视线一般。道路东侧有拉丝厂。 2010年07月22日,A驾驶未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浙HP3357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游县溪口镇溪口村长田畈驶往龙游县溪口镇溪口村。13时许,途径事故路段,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有效避让;与横过道路的行人B相撞,造成A、B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有A、B的陈述申辩、现场勘查记录、车辆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A驾驶未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途径事故路段,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有效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飞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之规定,是本事故发生的一方过错. B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注意确保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行人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是本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A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B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那么双方的医疗费用是怎样算的,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4-20 08:13: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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