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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是渣土车司机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695KG 实载36810KG 超载24115KG),沿238省道由西向东行使至友谊路路口,与沿238省道(外)北侧非机动车由东向西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相撞,电动车主腿部受伤,已经做过截肢手术,车辆受损(这是事故认定书上这样写的) 事实是卸货车由西向东行使,而我电动车是从路口已经拐进南北走向的斑马线上被车撞的 已经过了一半的斑马线 现在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同等责任 请问我电动车方能以什么理由提出相关异议呢 望能帮助 感激不尽

交通事故
2010-07-07 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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