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申请执行人,在办理一起金钱债务纠纷执行案中,要求法院将生效判决确定的期行期间的支付利息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但经办法官称如果把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利息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计算出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就有一部分属于复利了,法院是不支持的;经办法官还称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利息不能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是法院的一贯计算方法.
我认为上述计算方法是错误的,也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因为:生效判决确定的期行期间的支付利息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二个不同性质的给付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