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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期限3月1日-6月30日,已收租金,我们双方未签租房合同,原是2006年、2007年有合同,2008-2011年6月无合同,现租房人未交押金,不按时每月交电水卫生费,单位未安装供电局电表,由单位电工在工作时间内抄电表与收费,为避免人走欠费由我房东垫付,我以通过手机短信连发4条相同内容的口头话告知对方期限6天,之前提前4天曾打电话也讲过,如不按时交电费叫租房人不要住了。我合法吗?有无在租期未满(提前1个多月告诉对方违背口头原则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所有权利吗?假如她不走我如何合法保护权益?如在期限内已交电费,但不给我押金,不给押金是不是可以为由叫她搬走,(因为6月的电费,在7月交,走时他不说赖账,我的损失大了)。谢谢各位律师!

其它综合
2011-04-18 00:50: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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