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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代课老师,本人从1992年工作到2009年,这么多年来,用人单位只帮我交了2008到2009这两年的养老金,按照劳动法我要求用人单位补交1992到2007年的养老金是否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如果不同意本人的要求,本人该怎么办?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它综合
2011-04-18 12: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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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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