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房东,我09年6月4日把房子租给了乙方,房租费是4700元一年制,出租时我们定了个合同。合同上有这样一条《在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如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方可解除本协议》现在他无故要解约,告诉我,他过一个月要搬了。到他走大概还剩2700元房租。我有在工作。我再将房子租给他人必定耽误工作。我可以要求他赔偿一个月房租和误工费共1200元吗?我这样合理吗?谢谢!谢(我可以不解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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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你们对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有无赔偿和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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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违约责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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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