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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为在公司一年多了,都没有签合同,所以今年9月中旬,我自动提出了离职,出来之后,在当地的劳动保障局,10月9号申请了仲裁,并写了申请书,还把证据一共5个,复印成2份交了上去,10月17号我拿到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是开庭时间很迟,在11月11号,我想请问是不是时间过长了,还是属于正常的,我怕公司和这边的仲裁有什么关系,所以想问下看

其它综合
2011-04-15 21:53:0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

    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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